法院辩论 被告:感染途径、责任人不确定 上生所的辩护律师则指出,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的公共卫生政策,余勇等人目前的情况应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国家已经对三原告进行救助,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此外,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的潜因多种多样,在长期治疗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经常使用全血、成分血或血液制品,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自述,他们只是在1991~1994或1995年之间购买使用了被告上生所的产品,在1995年7月以后也使用了其他厂家产品。因此,本案实际的感染途径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 律师还认为,卫生部下文后,首先医院是知道的,因此医院给患者注射的行为也是有责任的。上生所生产的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且没有过错。 证人讲述 李楯,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 拖延时间过长 无辜生命逝去 李楯表示,2005年8月,原卫生部副部长就曾批示:希望卫生部的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政策法律伦理组能就“既往经输血感染和使用第八因子感染(艾滋病)的处理问题研究提供政策意见”,他参加了这一工作。 2007年3月22日,他们在北京潇湘大厦举行了会议,与会的有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及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人员。当时,处置此事的原则是“搁置责任,解决问题”,先解决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血友病人的医疗救治及生活困难问题。会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承诺出钱,会议议定红十字会承担具体资金的管理、发放。 但后来,由于拖延时间过长,很多血友病人的生命在等待中逝去了。 导致危害加重 上生所应负责 李楯称,上世纪80年代初,政府发文禁止进口国外生产之血制品,是知道血制品的原料血浆有可能被艾滋病等病毒污染而致人感染。上生所是中国研究和生产生物制品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百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家,不可能不知道此情况,是他们未尽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在1995年7月20日卫生部发文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仍继续销售,则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 上生所在卫生部发文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血液制品后,特别是在已知有人因使用此类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后,未能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召回产品,通知产品使用者及其配偶去医院做艾滋病检测,致使危害加重,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